记者 栾海明 通讯员 崔存星
济南一市民因工作压力大,在网上购买营养滋补品用于调理身体,但是食用后发现不起作用,查看配料表发现其中竟含有药物及保健食品的成分,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维权?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槐荫法院”)审理该案。
徐某因近期工作压力大,经常失眠多梦掉头发,通过上网搜索,自认为是气虚造成的,打算通过食用营养滋补品调理身体。2022年1月,徐某先后在某百货网店上购买了“八珍汤膏”“黄芪建中膏”“疏肝解瘀膏”各2瓶,共花费942元。
徐某食用后,觉得不起作用,发现以上产品配料表中含有柴胡等中药材,还有地黄等保健食品原料,但上述产品并没有药品或保健食品标识。于是,徐某将该网店和产品上标注的生产商S公司起诉至槐荫法院,认为二者销售和生产的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原料和保健食品原料,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要求退还购物款942元,并支付十倍赔偿9420元。
被告S公司辩称案涉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产品上标注的公司名称、产品编号、生产地址等信息与S公司高度相似,但并非S公司生产,徐某对S公司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徐某主张其购买的营养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原料和保健品原料,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要求退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二、S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槐荫法院审理后查明,案涉产品生产许可证号均为“SC”开头,系普通食品编号,且没有保健品或药品标识,因此案涉产品属于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即案涉产品标签注明的配料,该产品含有中药材(不包括药食同源的中药材)、保健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关于S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经查明,案涉产品标注的生产厂商信息与S公司信息均不一致:一是案涉产品的生产方名为S集团有限公司,而S公司全称为S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是案涉产品的产品标准代号前几位为Q/SDZ0,而S公司的产品标准代号前几位为Q/SDZG;三是案涉产品的生产地址为山东省某市小河村,而S公司的生产地址为山东省某市小河镇。S公司已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该侵权行为,并依法受理。
据此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徐某要求作为经营者的某网店承担相关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同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S公司系案涉产品生产者,因此对徐某主张S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判决某网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某退还货款942元,并支付十倍赔偿9420元,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告与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药品、保健品与营养食品在成分和使用上有严格的区分标准,药品主要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疾病,规定有适用症、用法和用量,有药品批准文号。保健品用于特定人群,以调节机体功能而非治疗疾病为目的,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并有“蓝帽子”特定标识。营养食品均不具有药品和保健品的标准与特征,不能非法添加药品原料和保健品原料,否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国家卫生部门已经公布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保健食品禁用的物品名单。
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营养食品时,要注意区分检查购买的产品是否有药品或保健品标识,配料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以免乱用药品造成自身损害。同时,也要注意到正规食品、药品商店购买,避免买到假冒伪劣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