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丰台一位老太太在销售人员和熟人的劝说下,数天内喝下大量保健品,不幸死亡。案发后,销售人员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两年,老人的家属又将销售郭某和共同劝说老人喝保健品的马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民事赔偿。2月8日,记者从丰台法院获悉 ,法院2月7日对此案民事部分作出一审判决:郭某、马某共同赔偿老人家属65万余元,马某另外赔偿家属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老人一天最多曾喝下60支口服液
北京日报客户端此前报道曾提及,因服用口服液不幸去世的王阿姨曾脑梗六次,还做过心脏搭桥、胃切除手术。2017年,王阿姨经马某推荐,结识了销售人员郭某。郭某大力推荐保健品“福龙口服液”,称其能排除体内垃圾、延缓衰老、提高免疫力,还能治疗多种疑难杂症。
福龙口服液标明的用量为每日两次,每次一至两支。但2017年3月10日,郭某、马某来到王阿姨家中,在3小时内帮助王阿姨喝下了10盒共60支福龙口服液。很快,王阿姨出现了呕吐、口吐白沫、腹泻等反应,但郭某称这是“正常现象,排毒”。大剂量服用口服液三天后,王阿姨突然离世。
马某作为案件的证人,曾在出庭作证时表示,在3月8日到3月12日期间,她曾多次和郭某一起到王阿姨家中,帮助其服用口服液。据记者统计,在此期间王阿姨共计服用了155支口服液。
2019年3月22日,丰台法院审理认为,销售郭某的行为与王阿姨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2年。此后,北京市二中院于2019年8月7日二审维持了原判,后北京市高院又驳回了被告人郭某的申诉。
家属索赔76万余元
此后,王阿姨的家属将郭某、马某起诉至丰台法院,要求二人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6万余元。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在丰台法院花乡法庭开庭审理。
民事部分的庭审中,马某认为,自己也喝了这款口服液,“并且喝了感觉对我身体很好”。在马某的眼里,王阿姨喝什么是她自己决定的,并且当时王阿姨的爱人罗老先生也在家。马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
服刑中的郭某对诉讼请求基本认可,她的律师强调,郭某系过失犯罪,并且王阿姨本身具有判断能力,并且案件还涉及到另外一名被告马某的责任问题,希望法院考虑责任比例。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阿姨是七十多岁的老人,身患多种疾病,购买保健品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服用保健品健身强体。二被告利用老年人的心理,先是对其进行推销授课培训,后又以熟人现身说法的方式,不断怂恿、暗示,老人连续服用口服液产生的副作用,也在劝说下被认为是口服液的疗效反应,致使其丧失主观判断力,二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郭某和马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郭某、马某赔偿老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存放遗体费用共计653421元,马某赔偿老人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