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编制的《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正式发布。《指南》明确从明年起,“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用语区应当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使用黑体字印刷。(8月21日《北京青年报》)
“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在保健品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上显著位置,用黑体字标注这样的警示语,确实能避免虚假宣传或夸大功效,防止消费者被忽悠而上当受骗。
根据我国保健食品管理有关法规,保健品须经卫生部门审查确认,生产者须经省级卫生部门审查批准。《广告法》则明确,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可见,国家法律法规对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广告等方面作了诸多的限制和约束。
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商家却逾越了各种法律“红线”。在保健品包装物显著位置标注警示语,可以说是对消费者的及时提醒,让他们在选购时避免把保健品当成药品买回家。这显然是对消费者十分有利的举措。
笔者认为,保健品标注警示语,千万不能“一标了之”,如果监管措施没有跟上,最终将会沦为一种形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保健品不仅要标注警示语,让假药现出原形,市场监管部门还必须发力,对保健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各个环节严格管控,防止发生违规违法行为;对制假售假、欺诈消费、虚假宣传等不法行为予以严厉处罚,涉及犯罪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这样,保健品方能回归本源,消费者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丁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