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大爷退休后经不住经销商游说,深信保健品能带来健康晚年,退休工资不高的他却愿意花大把钱去购买保健品。然而,他订购了总货款8万余元的保健品后,经销商高某携款蒸发。马大爷不甘心被骗,把上游的某保健品公司告上法庭。建邺法院审理认为,马大爷与高某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对于某保健品公司已构成表见代理,判某保健品公司承担退款责任。
交了钱货没拿全,销售员跑路
马大爷自2011年起,通过案外人高某一直购买被告某保健品公司经销的保健品,且领取该公司主导的健康理念推广委员会常务理事证和聘书。2014年9月,被告的某保健品公司举行盛大的十周年庆典活动,法定代表人在台上进行健康理念和产品推广活动。而马大爷作为VIP客户代表参加庆典,在台下听得如痴如醉,一个激动又通过高某订购了总货款为82440元的保健品,双方约定马大爷先预付45000元,余款货到结清。次日,马大爷汇款45000元至高某银行账户,高某为马大爷填写了印有被告公司公章的“入/出货单”。
付款后,马大爷没想到的是,高某在交付了小部分产品后人间蒸发。马大爷无奈找上某保健品公司,在该公司领导处又领取了小部分保健品后,该公司突然不再向他发放保健品,声称马大爷将款项转至高某个人账户,系与高某个人发生经济往来,与公司无买卖合同关系。马大爷一听急了,只好一纸诉状将某保健品公司诉至建邺法院,要求其返还货款。
法院判被告代理公司退钱
建邺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与被告的某保健品公司签订了《保健品健康体验店经销合同》,合同约定:高某在江宁区域范围内建立该公司的健康体验店,经销该公司的理疗类、医疗器械类及保健食品类产品;店面装修按该公司的统一标准和要求,该公司提供包括销售条件、价目表、技术文件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资料,而高某一直以该公司门店形式向消费者经销其保健产品。
建邺法院审理后认定:高某与马大爷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对于被告的某保健品公司已构成表见代理,其代理行为有效,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负担。
什么是表见代理呢?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建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的某保健品公司退还马大爷货款2877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马大爷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由被告当庭给付马大爷现金27000元,双方之间再无纠葛。 (建砝 任国勇)